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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区别
发布人:求是文化传播 发布时间:2021/10/18 点击:1509次
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这两个词只有一字之差。不过对于很多朋友来说,平时交流沟通的时候如果不太注意,大概也不会注意到两者的区别。然而如果真的仔细想一想,虽然能确定在法律上两者肯定存在区别,但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又好像不太清楚。
商标注销
商标撤销
1.商标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想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2.商标撤销
(1)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沦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