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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请在专业的代理机构配合下完成,切忌裸奔
发布人:求是文化传播 发布时间:2022/6/23 点击:1670次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我们再来看下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首先,商标申请应予驳回,因为其不符合注册商标的申请条件。

其次,商标代理机构应该受到处罚。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恶意申请人应该受到处罚。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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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这位经历过的朋友说的,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
商标相关申请不要以为自己做能省钱,
结果反而得不偿失。莫要没有专业护航“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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