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注册的商标成了别人的公司名字,商标与商号冲突如何应对?
发布人:求是文化传播 发布时间:2021/11/13 点击:1165次

小编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遇到客户问一个问题:“我的**商标已经注册了,但现在有其他的公司用我的商标作为商号(即企业名称的字号),而且做的产品和我们一样,我该怎么办”?

其实早在2014年我国《商标法》 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时,第五十八条就有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有以下关键词:

1.你的商标必须有注册,并取得专用权;(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在这里不作阐述)

2.你的商标必须有使用,否则很难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将你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的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必须与你公司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相似或相关,否则很难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管你是走行政手段还是司法手段要求该企业更名或其他诉求的,都需要依据《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提出。

为什么会存在商标、商号权利冲突

1、核准注册权利机构不同

商标核准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号核准机构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2、保护范围不同

商标:全国范围内保护

商号:地方保护

3、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

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商标和商号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

核准机构不同、保护范围不同致使商标、商号权利冲突时常发生。

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注册在先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

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

如:A地区的企业“银玖玖”申请注册“金玖玖”商标,A地区的企业申请注册“金玖玖”公司会核准通过,B地区的企业申请注册“金玖玖”公司,“银玖玖”商标同样会核准通过。

有人问,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业内人士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也有人问工商局既然可以查到公司商号是否已经被别人注册为商标,就不要再批准公司商号的注册了嘛!其实这个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已经在做的了,有很多公司商号在申请时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在先商标为由给予驳回了;只是在中国,现在商标的申请量巨大,而且其中还有很多商标是并没有使用过的,这为我们工作人员的判断增加了不小的阻力。其次,公司商号本就是登记制度,所以还是避免不了会出现很多公司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的情况。

权利冲突发生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据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在先权的例外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关于影响力、知名度的判断

商标在先权利判断中影响力、知名度问题是商标确权判断的重要依据。

关于企业名称合理注册的例外

有合理原因善意取得的商号可以构成商标在先权的例外。

权利冲突后怎么解决

一般来说,商标和商号发生权利冲突后,涉事双方会选择起诉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点入手来确定双方责任:

(1)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和商号登记日期谁更早,谁更早谁更占优势;

(2)商标是否与商号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标识;

(3)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对方实际经营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4)对方商号是否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5)商标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对方公司的利益。

所以,我们在搜集证据时,可从上述方向入手,尽量多搜集一些证据,掌握主动权。(整理/QSCC商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