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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解决方案供应商,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50万,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
华为作为世界500强,其名下的“华为”和花瓣商标大家都不陌生,八瓣花瓣由聚拢到散开,寓意着华为发展事业上的兴盛。花瓣下面配上黑色的“HUAWEI”字母,在花瓣红色的映衬下,标志显得独立且吸引人。红色给人一种冲动感,让华为显得更为出众。
华为的花瓣图形正确标识
然而,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其网店冒用华为名头,并且使用做了部分改动的花瓣图案标志,来销售数码产品,营造一种经华为授权的假象,造成消费者误认。
伪造的花瓣标识
华为的花瓣商标有八片花瓣,而这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花瓣只有六瓣,并且下方的“HUAWEI”字母也进行了改动,不细看的人很容易看错,还向消费者展示了一张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
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
于是华为将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对尚派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应以前述认定的侵权获利为基数,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至于具体的倍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本案中,综合考虑尚派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和客观侵权情节,为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治和预防侵权功能,本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2倍,对华为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予以支持。故对尚派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本院判定其应向华为公司赔偿6208780.90元( 2069593.63+2069593.63×2)。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本院对其请求尚派公司赔偿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终,小编奉劝各位商界朋友,没有商标的尽快注册商标,提前做好商标保护,已经有商标的,应该从多方面去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 (编辑:Q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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